各区县民政局,各市管社会组织:
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鲁财税〔2020〕41号)要求,现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材料

市管社会组织将《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》电子版和扫描版报送市民政局(政务邮箱:jnmzjcssyc@jn.shandong.cn)。在年报工作中,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,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。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,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。

各区县民政局将《2020年xx县(区)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》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区县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填报的《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》扫描件报市民政局(政务邮箱:jnmzjcssyc@jn.shandong.cn)。

二、申报时限

各区县民政局和市管社会组织请于2020年10月23日(下周五)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,逾期未报送的,视为放弃申报资格。

三、申报要求

(一)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,和符合评估条件但未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,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提出容缺申报的申请。但如在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中,容缺申报的社会组织未能获评3A及以上的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、省民政厅将按照《公告》有关规定,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并向社会公告。

(二)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山东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(第一批)公告》(鲁财税〔2020〕13号)公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,按照上述要求于10月23日前重新申报。对于不符合《公告》规定条件的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、省民政厅将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并向社会公告。

(三)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按照《公告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联系人:张晴晴、王海新,联系电话:0531-66602588。

附件1.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.doc

附件2.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.pdf

附件3.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.docx

附件4.2020年XX县(区)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.docx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济南市民政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10月16日